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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8年2月3日台內營字第0980800256號令發布實施
內政部98年4月17日台內營字第0980801999號令修正發布
內政部99年2月8日台內營字第0990800573號令修正發布
內政部100年1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90811290號令修正發布
內政部100年6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00111354號令修正發布
內政部101年1月11日台內營字第10008114491號令修正發布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行政院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院臺建字第○九九○○四○○三九號函核定之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為辦理住宅補貼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新婚:申請人於申請日前二年內結婚。
(二)育有子女:申請人育有未滿二十歲之子女,且該子女與申請人或申請人之配偶設籍於同一戶。
(三)新婚租屋:新婚且申請租金補貼。
(四)新婚購屋:新婚且申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五)育有子女租屋:育有子女且申請租金補貼。
(六)育有子女購屋:育有子女且申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七)育有子女換屋:育有子女、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申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八)家庭成員: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